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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七号

专题:

 

金融工具列报比较与分析

从上述房利美的例子,可以看出衍生性金融商品给盈余品质带来的杀伤力。中国大陆有关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相关作业,现规范于《第三十七号公报——金融工具列报比较与分析》之下。由于第三十七号公报的相关规定十分复杂,连大型金融企业都曾私下表示,短期之内实在无法充分消化,何况是一般的经理人或投资人。有关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会计表达问题较为复杂,已经超出本书讨论的范围,但是经理人对衍生性金融商品应抱持两个基本态度:

1. 别想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创造财务绩效。世界第二工业电脑大厂台湾研华科技,于2003年上半年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过度放空欧元选择权,导致汇兑损失金额高达新台币7.3亿元,和研华股本34.13亿元相比较,损失约达股本额的21.4%,2003年的税后净利也下跌至新台币10.72亿元,较2002年的实绩衰退13.1%。事件发生后,研华除了股价跌到近年最低点,总经理也因此异动。在2003年的法人说明会中,研华董事长刘克振先生表示,这是研华成立20年来首次发生的重大亏损,并郑重宣布日后不再参与任何选择权操作,且规避风险的手段上仅限制于远期外汇的买卖。事件落幕后,研华除了延揽新的经理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外,在经营方向及策略方面,也回归到专注本业与经营全球品牌。2004年后,研华的营收及获利恢复增长,股价也恢复正常,2004年至2006年第三季间,研华的市值从新台币286.15亿元稳定增加至464.61亿元。

再看另一个例子,2004年底,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的中国航油(系国有中国航空油料集团的子公司),因看空油价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失利,蒙受5.5亿美元损失,几乎等同公司市值,该公司股票因此遭停止交易,公司方面并申请债务重组。经过一年的拯救工作,中国航油终于在2005年底公布新注资方案,并且与债权人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

2. 不要盲从于金融机构的营销手法。企业如果没有彻底了解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性质,就涉入大额的交易,即使初衷往往是为了避险,但结果却是“越避越险”。部分金融机构之所以推销衍生性金融商品,主要动机是增加自己的手续费收入,未必能就企业的立场及经营特色,思考衍生性金融商品对该企业的潜在风险。企业必须对此建立独立思考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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