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维权十大热点问答
专题:
一、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法?
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股东通过中介公司或者通过媒体宣传向不特定自然人转让其股权,在法律上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原始股的买卖方式,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维权律师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在表面上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是这种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属于无效合同。
二、 很多人说买卖“原始股”不受法律保护,我们的事情没人管。是这样吗?
维权律师团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由于上述原始股转让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谓不受法律保护,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不受法律的承认,比如出让方或者转让价款的权利、投资者取得合法股东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分红等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双方权利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
三、在购买原始股之前,股份公司承诺股票不能上市由公司回购。现在公司不同意回购,我们可以告公司违约吗?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本身违法,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的回购承诺也无效。无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维权律师团认为,原告应该以合同无效来起诉被告。
四、原告应该在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原告具有选择权。在原始股维权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股份公司所在地、出让方(自然人股东)住所地、中介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维权律师团将本着对原告方便有利为原则选择诉讼地点。
五、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被告?
维权律师团认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中介公司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返还投资款的责任。有的案件中,产权交易中心的介入对股权转让起了重要作用,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值得研究。
六、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
那要看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在该股票的发行、转让过程中做出了推荐、保证、证明、承诺等行为。如果有这方面的充分证据,相关部门也可以作为被告。
七、能不能采取集体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选择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身份需要其他原告的书面认可。维权律师团会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法院诉讼费用能否减免?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规定可以减免或者缓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同意。需要的证明材料:当地村民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院诉讼费证明。
九、既然已经受骗了,我还想等等看公司是否能上市。这种想法是否可取?
从法律角度看,因为股权转让本身违法,因此转让的股权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公司存有幻想,可能助长违法者的气焰。此外,维权律师团还认为,在目前对原始股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形势下,具有这些劣迹的公司想上市难度可想而知。
十、起诉时间的早晚对自身利益有影响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先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就会早一些。在被告财产有限的情况下,越早申请执行,获得足额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其他原告执行过后被告没有财产时,那么后来胜诉的原告将不能得到执行。
本案中,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大多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全额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此维权律师团认为,越早诉讼,对维护自身权益越有利。
(本文来源:gpedt股票学习网 http://www.gped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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